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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00节(4 / 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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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肢体冲突的争论,第二条关键条款艰难地被敲定了:

“内阁朝议大臣之身份,非经其本人认罪伏法,或由内阁十一票以上联名弹劾并获陛下(三票权重)认可,不得由朝廷或任何一方擅自剥夺。 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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