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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54章 异墨(1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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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部的回文比预料中来得快。

送进大理寺核文房时,窗纸上的日影才刚斜过长案。

沈照檀只获准看与她补状三问直接相关的部分。

长案上摆着三张纸:谢无咎现案原先所引的盖印抄件、刑部随回文送来的会审抄件,以及一张尚未落字的核文单。

书吏先把规矩说在前面:“不验纸年,不辨墨年,不追哪一名旧吏写过。

今日只校两张纸上有什么、少什么。”

“可以。”

“也不因不同笔迹便议旧案真假。”

“我只核来处。”

两张纸都不能交到她手中。

书吏先念封号,再由另一名核文吏点页,在长案中间横放一根窄木尺。

沈照檀只能坐在尺外看;若要指出某字,须由书吏以竹签代点。

每挪一次镇纸,核文单旁的时刻栏便添一笔。

这规矩费事,却也意味着今日看见的每一处差别,不能在散场后被谁说成家属动过纸。

书吏把两张抄件上缘压齐,又取两枚小镇纸固定四角。

正文几乎逐字相同。

“冬月十四,营中疫作”

都在第一段;“择九具覆验”

同样落在第二段末;第三段起首也都是“右列九尸”

。

连正文中间那处省略记号,位置都只差半字。

差别在右上角。

现案抄件把正文誊在行栏正中,角上只留下收文字样的后半。

刑部抄件却在栏外另起一笔,完整抄了“冬月十八收”

。

五个字向左下斜挤,最后一个“收”

几乎碰到正文第一行。

书吏道:“旧纸页角原有补注,誊副时一并录来,很常见。”

沈照檀没有反驳,只问:“正文和角注,是不是同一只手?”

书吏把纸推近窗前。

正文的横画收得平,转折方正;角注用的是窄笔,两个“月”

字的内横一长一短,落笔也比正文轻。

“不是同手。”

他道,“所以才说是后补角注。”

“何时补?”

“旧底没有写。”

“照哪一张纸补?”

“也没有写。”

书吏提笔要在核文单上落“角注系后补,不碍正文”

。

沈照檀道:“‘不碍正文’从何得出?”

“角注只是收文日。”

“收的是什么,今日午前的问答没有答案;哪里收的,也没有答案。

既然都不知道,怎么先写不碍?”

书吏停笔:“夫人想写它是后来添上去的?”

“它本来就是另手后录。”

“后录不等于有人篡改。”

“所以也不写篡改。”

沈照檀把空白核文单转过来,指着上下两栏:“正文一栏,写据何本、何时誊;角注一栏,也写据何本、何时誊。

今日查不到,便各写待查。

不能用一句‘后补无碍’,把两个来处合成一个。”

书吏看向里间。

昨日承问的评事正翻看刑部回文,没有替任何一边说话,只道:“照纸面写。”

另一名核文吏忽然道:“现案这张角注不全,既然刑部送来了全字,不如照全本重誊一张,替下旧抄。

往后承办也省得两头看。”

“替下以后,”

沈照檀问,“谁还知道现案原先只见后半?”

“新抄会写据刑部回文补全。”

“那便不是原先所引的那张了。”

核文吏皱眉:“文字既然能够补全,何必留一张不全的?”

“都留。”

沈照檀道,“旧抄证明现案此前看到什么,刑部回件证明如今多看到什么。

若拿新抄替旧抄,日后只剩补全后的文字,便会让人以为承办从一开始就见过完整角注。”

评事合上回文:“不换原纸。

刑部抄件另附,核文单记差别。”

核文单最终落了四行。

“正文与现案所引文字近同。”

“角注‘冬月十八收’,不在正文行款内,系另手录入。”

“正文所据底本、誊录年月待查。”

“角注所据底本、誊录年月待查。”

书吏在末尾另添:“两次誊录不据此定增删真伪。”

沈照檀看完,没有要求删。

只要这句限制与前四行一同留在纸上,官署日后便不能拿“不同手”

直接定人作伪,也不能再把角注悄悄并回正文,当成同一时刻形成的一层文字。

案角另压着一页问答摘要。

她只能看与核文有关的两段:谢无咎在墙内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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